现代快报讯(记者 谢喜卓)10月10日,“宗馥莉已经辞职”的消息登上热搜。在娃哈哈持股的同时经营娃小宗,宗馥莉是否在竞业禁止的主体范围内?有没有违反行业规定?对此,现代快报记者采访多名律师进行了解读。
10月10日晚公开消息,宗馥莉已于9月12日向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及董事长等相关职务,并已通过集团股东会和董事会的相关程序。目前,宗馥莉仍为娃哈哈第二大股东,持股占比29.4%。
自创始人宗庆后去世,宗馥莉接班后便对娃哈哈大刀阔斧改革。近期,由于无法使用娃哈哈的商标,宗馥莉旗下的宏胜饮料更换新品牌“娃小宗”。有消息称,宗馥莉此次辞职是决定经营娃小宗,不过对于该问题,娃哈哈方面暂未回应。
据公开资料,早在多年前,“宏胜系”公司就已是娃哈哈的重要代工厂,承接了大量娃哈哈产品生产任务,而宏胜饮料也被赋予了“宗馥莉个人创业”的标志。值得注意的是,“宏胜系”在股权上与娃哈哈集团、杭州国资等均无关联。
天眼查显示,宏胜饮料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由恒枫贸易有限公司全资持股,法定代表人为祝丽丹,宗馥莉担任董事,公司注册资本1025万美元,经营范围包括食品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等。
天眼查同时也显示,2025年以来,宏胜饮料集团有限公司已申请注册多枚“娃小宗”“宗小哈”“娃小哈”商标,国际分类涉及食品、啤酒饮料、广告销售等。其中,多枚“娃小宗”“宗小哈”商标状态为初审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据江苏博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娴介绍,前述法律规定了董监高的竞业禁止义务,该义务是董监高对企业忠诚和勤勉义务的具体体现。她说:“《公司法》也对董监高经营同类业务做出豁免性规定,即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可以经营同类业务。”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铮表示,竞业禁止其实是公司高管的法定义务。他说:“除此之外,有的公司还会要求与核心人员、业务骨干等,签订书面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离职后一定期限以内不得开展同类业务竞争,当然会给予一定补偿,这里说的是法定义务之外的约定义务。”
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滕尚丽告诉现代快报记者,按照前述法律规定,宗馥莉时任娃哈哈法定代表人、董事及董事长,应当在“竞业禁止”的主体范围内,但不排除其在出任娃哈哈董事长前,已经获得了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许可,豁免其竞业禁止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了董监高的义务,但主要是针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人员。宗馥莉现已辞去娃哈哈相关职务,这条法规就很难再适用于她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余鹏飞认为,除非宗馥莉与娃哈哈有书面协议约定或者公司章程曾有相关条款,限定特定主体离开后特定时间内不得经营同类业务,否则其经营同类业务并不违反竞业禁止。
盛多网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